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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乱花钱,妻子不买单

20117月,胡某的朋友卢某因胡某向其借10万元未还而将胡某及其妻子童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日前,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作了宣判。由于卢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共同债务,法院认定胡某的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故判决童某不需承担还债责任,10万借款由胡某单方负责偿还。
卢某起诉称,20088月及20096月,胡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99月,胡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胡也称,其确实借款10万元,只是没有告诉妻子,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理应由自己和妻子童某共同偿还。可童某则辩称,胡某从20083月起就到浙江居住,与其分居至今,其间几乎毫无来往和联系,对胡某在外面的债务,其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胡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童某知道其向卢某借款10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胡某以个人名义向卢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童某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童某的追认,应系胡某个人单独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童某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童某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该债务由胡某一人负责偿也未损害其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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