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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起争端 律师设局解疑难

房屋继承起争端 律师设局解疑难

 

陈某因病去世身后留有一处售后公房,子女与后母就该房屋的遗产分割发生分歧。弟弟和后母认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老父的名字,故因先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确认为后母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按照比例进行分割,而姐姐对此表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弟弟和后母将姐姐告上法庭。 
      
夏烨律师日前代理姐姐(被告)一方的法定继承案件在弟弟和后母(原告)同意该售后公房三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调解结案。在法庭中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先后出示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公有住房购买合同,以此来证明该房屋的产权是陈某所有,由于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此要求确认后母享有该房屋一半产权及另一半的1/3产权,而弟弟和姐姐各享有1/6产权。通过庭审前的调查,夏律师当即指出虽然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但并不能就此主张该房屋产权,而要从购买该房屋的全过程是否合法有效方能确认。夏律师出示了一张从物业调取的购买该房屋的委托书,以此说明该委托书中被告仅同意其父作为购房人,但并没有放弃自己的份额,根据上海高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中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规定,被告应享有共有产权。原告代理代理又提出该房屋购买于9511月,且购买合同也是95方案版本,不能适用高院意见;夏律师针对这个问题出示了预先准备好的94方案和95方案的委托书样本,以此证明95委托书比94委托书中增加了产权人的确认,购买系争房屋的委托书明显是94版本。而随后在对方代理人提出确认购房人即视为已放弃权利的观点后,庭审进入了高潮,夏律师并没有对此进行严厉的反驳,而是不动声色地反问第二原告(弟弟)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认为已放弃了权利?,第二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没有意识到提出这个问题的潜在用意,很理直气壮的回答当然,夏律师在要求将该回答记录笔录后当即提出希望本案暂时中止,被告将另案诉讼以确认该房屋产权。一周后,两原告主动联系被告,同意房屋产权三人共有,最终通过法院的调解书予以了认定。
        
为何两原告一改庭审时的咄咄逼人的气势,而在休庭后数日会意外地同意被告的主张?夏律师解答说这个结果实际上他早有预料。关键就在之前要求第二原告回答的那个问题,该问题是夏律师事先就设计好的,无论其回答是或否都将陷入窘境:若回答是,就意味着弟弟在签订委托书中就已放弃了产权,作为同住人的姐姐和父亲、后母按照高院意见各享有1/3的产权后,而还可以再按比例继承父亲留下的1/3的产权;回答否,则又等于认同了被告在享有1/4的产权后按比例继承父亲留下的1/3的产权,1/4+1/12,仍为1/3。两原告正是在事后意识到了这点,为了避免扩大损失,主动与被告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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