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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方式和程序

离婚方式和程序

 

离婚的方式有二,一是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婚姻关系,其以夫妻双方都自愿同意离婚为前提。程序为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然后持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共同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收到离婚证之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通过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法院判决离婚后持生效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协议离婚不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如果双方能够协议离婚应尽量协议离婚,其好处是避免诉累和耗时费力,又不太伤感情,不足是容易产生遗留问题,难免“藕断丝连”。但是当不便协议离婚或无法协议离婚时,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了。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叛离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按照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符合以上法定条件,则法院可能叛离,即便第一次不叛离,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一般叛离。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的,法院只要觉得还有挽救的可能的,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叛离,之所以法院在判决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如此慎重,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的现实,离婚率高,同时也为社会稳定的考虑。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之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院不可能不考虑社会的整体的利益。同时第一次不叛离也是有意在双方关系上建立一个缓冲带,让夫妻双方反思的,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往往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完全没有和好可能,所以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叛离。

是否离婚应当慎重,如果感情仍有挽回的可能,应尽可能挽回,如果觉得已无可挽回,则也要当断则断,必竟,时光易逝,韶华难留,人生美好,不该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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